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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本票裁定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076號
聲  請  人  林艾米  
相  對  人  AGUSTIN CHRISTIAN RAFAEL AGNO 瑞飛



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,簽發之本票(票據號碼:WG0000000)
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61,000元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,簽
   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票據號碼:WG0000000),內
    載新臺幣161,000元,到期日114年9月24日,詎經提示後,
   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
   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
  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
    第6款規定,發票年、月、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。故本票上
    如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
    ,其本票當然無效(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
    照),但若依照社會通念即可辨識該發票年、月、日者,該
    本票仍為有效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執有之上開本票,本票上之發票年月日記載
    為「中華民國 年111月09日24」,其發票日期究竟為何,
    非無疑義,依前開說明,雖難以辨識發票日期,但依社會通
    念即可辨識該發票年、月、日為民國111年9月24日,該本票
    仍為有效,故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
    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    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
   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
   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