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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本票裁定(2026-06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-06-05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954號
聲  請  人  曾祉紜  
相  對  人  陳俊逸  


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3日簽發之本票(票據號碼:WG0000000)
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3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
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3日簽
   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票據號碼:WG0000000),內
    載新臺幣3,000,000元,到期日未載,詎經提示後,尚有如
   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
   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    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
   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
   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