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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62號
聲  請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  鞠天國  

債  務  人  鞠茗權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    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    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    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
    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
    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   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  :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12年08月15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5,040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        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        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。
 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42年8月13日。
 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
 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
     。
 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
         計算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         抵押權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
         .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
         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
         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。
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鞠茗權,1分之1。
  嗣債務人鞠茗權於⑴民國112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
    (下同)1,560,000元,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為民
    國138年8月18日,自實際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
    息。⑵民國112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,640,000元,約定有
    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為民國113年8月18日,每一年為一期
    ,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,視為同意本契約
    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,不另換約,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。⑴⑵
    均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
    益。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9月18日即未繳納本息⑵民國115
    年1月1日即未繳納利息,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
    本金⑴1,470,231元⑵2,634,61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。雖債務
    人鞠茗權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
    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鞠天國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
   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
    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
    房屋貸抵押貸款契約書、貸放餘額明細、催告存證信函暨回
    執等影本為證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
    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
    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未陳述
    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 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         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面  積 權  利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  554-164 211 4分之1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 築 式 樣 主 要 材  料 及 房 屋 層 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 利    範 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198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、 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、 4層 二層:105.30 合計:105.30  全 部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2樓     共有部分:北屯段1983建號,面積:62.1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8分之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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