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30號
抗  告  人  林昱良  
抗告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為之。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。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
    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。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,
    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院就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,業於民國115年2月23日送
    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其抗告期間於同年3月5日
    屆滿,然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,顯逾抗告
    不變期間,其抗告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