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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2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2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
聲  請  人  曾美蘭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江耀相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   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    :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13年11月13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4,50
          0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14年12月15日。
 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         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
         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。
 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七)利息(率):無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無。
  (九)違約金:依擔保債權總金額按12%計算違約金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         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
         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          圍所生之手續費。
 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江耀相,債務額比例:全部
            。
  嗣債務人江耀相於11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,100,000元
    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15
    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
    債務人自114年10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
    計尚欠本金3,100,000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
   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借
    款契約書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
   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
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
   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
    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面  積 權  利 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平方公尺  1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4 96.00 1000分之41 2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4-1 6.00 1000分之42 3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4-2 4.00 1000分之42 4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4-3 60.00 1000分之42 5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5 96.00 1000分之42 6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6 174.00 1000分之42 7 臺中 西屯區 西屯  1477 258.00 1000分之41 備註 原共同設定抵押權土地7筆,其中同區段1474-1地號、1475-1地號、1476-1地號經法院判決合併分割,抵押權登記一併轉載至合併分割後之上開編號2、3、4土地。      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   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138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三層:52.38  全部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0號3樓之2     共同使用部分: 西屯段1390建號,面積:68.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6分之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