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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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珏安、劉大民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發函命於送達翌日起5
日內補正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,此項通
知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證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確認不動產現為相對
人所有而以之為裁定對象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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