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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115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陳奕均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清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
  理   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   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   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
   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    無當事人能力,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   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聲請對債務人林清正為強
    制執行,惟債務人業已於114年11月5日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
   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務人既已死亡,本件債權人猶
    以之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(權利能
    力)之人聲請執行,且此情形無從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
    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    第95條、第78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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