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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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76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000號0樓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蕭勝隆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
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
債務人勞保、健保、郵局開戶資料,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。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於本
院轄區,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嘉義縣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
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可推定其住所於嘉義縣,本件應由臺
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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