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66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菖豪即梁燕庭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聲請本
    院查詢債務人梁菖豪即梁燕庭之郵局及保險資料,然債務人
    之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左營區及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本院
    轄區,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憑,依
    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   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
   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美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