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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826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啓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
   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
    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
   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
    債務人保險資料,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
    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
    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於本院轄區,而債務人
    之戶籍地址在嘉義縣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
    稽,可推定其住所於嘉義縣,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
    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
    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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