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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458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明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
    債務人保險資料,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
    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住所地法院管轄,惟債
    務人現設籍於彰化戶政事務所,於國內住居所不明,國內最
    後之住所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巷000號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
   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、戶籍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
   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,應以其
    在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,是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
    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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