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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柏延  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巫浚銘、
林郁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  聲請:
   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
    民國115年3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11518號函准解散,進
 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    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
    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
   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
    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    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
    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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