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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1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991號
債  權  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


債  務  人  林依慈即林貴梅



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支付命令裁定疏漏附表,應予補正如本件之附件所示之附表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   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   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