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8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黃永銘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0,4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黃永銘於民國113年02
   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2日
    起至民國120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7.0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   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    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   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402,401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397,858元為本金;4,54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  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 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永銘於
    民國11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
    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7.0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515,6
    97元正未給付,其中508,019元為本金;7,378元為利息;30
   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
    務人黃永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
    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累計62,304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62,252元為消費款;5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    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   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    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    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
    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858元 黃永銘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0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8019元 黃永銘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0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252元 黃永銘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