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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廖元裕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,30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
    110年1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(原卡號:000
    0000000000000,後於112年1月11日換發新卡,新卡號:0000
    000000000000,即上開兩卡號為同一張信用卡申請書),領
    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
    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
   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
    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
    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
    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0
   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0,301元,及其中本金8,37
    3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,
    帳款尚餘10,301元及其中本金8,37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    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    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
    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51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0元 廖元裕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5033元 廖元裕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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