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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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玉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
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玉惠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
現籍設北屯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首開
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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