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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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辰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1,6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林辰樺於民國110年10月2
9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
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
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
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3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595元 林辰樺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.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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