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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黃志成即李慧秋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黃泊維即李慧秋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黃寀諭即李慧秋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慧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  清償新臺幣65,168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793元自民國115年3
   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7計算之利息,並於
    繼承被繼承人李慧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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