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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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邵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,466元,及自民國114年10
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4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(於自民國111年8
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又於自民國111年10月3
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,變更借款金額10
0,000元)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45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9,4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,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(二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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