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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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王志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3,89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王志平於民國102年06月1
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
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
息,暨自民國113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3月24
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27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153元。
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
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
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
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
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
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
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
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466元 王志平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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