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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1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曾宇達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,26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曾宇達於民國109年11月0
    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    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    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    114年12月0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05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
    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    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    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  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    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曾宇達於民國96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申
    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
   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
    環利息78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   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
    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   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    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   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
    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
    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   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    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
    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
    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    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
   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
    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1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319元 曾宇達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80% 002 新臺幣63456元 曾宇達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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