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HANLOED  SAMAI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 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   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另按支付命令之
    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
    段,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    「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「PHANLOED SAMAI(居留
    證號碼:Z000000000號)」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
    覆本院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
   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是否業已出境或
    仍在台,管轄權未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