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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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HANLOED SAMAI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另按支付命令之
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
段,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「PHANLOED SAMAI(居留
證號碼:Z000000000號)」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
覆本院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
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是否業已出境或
仍在台,管轄權未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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