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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弋閎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,961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
    65,463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0月1日、110年3月12日開始與債
       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
    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
        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
       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
       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
       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
    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
       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68,961元,
        及其中本金65,463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        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    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        感德便!
    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
    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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