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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廷熙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,199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   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83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7月2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6,1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    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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