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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蔡琬婷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6,45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
    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
   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    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3,269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14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14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151,9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    民國113年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
    利率7.6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1,216元及相關之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
   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   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
    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  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    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25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69元 蔡琬婷 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 002 新臺幣151971元 蔡琬婷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14% 003 新臺幣311216元 蔡琬婷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6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69元 蔡琬婷 暨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51971元 蔡琬婷 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311216元 蔡琬婷 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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