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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珍汝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,7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陳珍汝於民國112年02月21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起至
    民國119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    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   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   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3日止累計127,907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125,794元為本金;2,11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陳珍汝於民國112
    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92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
    2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   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    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   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 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   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3日止累計134,830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134,154元為本金;676元為利息;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
   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    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    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  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19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794元 陳珍汝 自民國115年03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4154元 陳珍汝 自民國115年03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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