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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孫名廣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,55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孫名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
    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
   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7日
    止累計53,551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328元為消費款;2,323
    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
    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94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28元 孫名廣 自民國115年0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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