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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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王則民
債 務 人 謝承佑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,048元,及自民國114年9
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8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其超
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
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7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
其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以每月為1期)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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