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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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裁
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送達於
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
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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