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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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44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陳彥良
債 務 人 林承緯即詹俊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,265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4,9
26元②新臺幣4,591元③新臺幣20,205元,均自民國114年10月
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①12.83%②12.98%③15%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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