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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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莊凱婷
債 務 人 佰鋐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弈澐即陳貴美
債 務 人 高建宗
高銓瞬即高連勝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「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
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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