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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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3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蔡端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809,306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蔡端蓉於民國100年03月2
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14年12月2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313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
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
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
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
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蔡端蓉於民國86年12月23日向債權
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未受償
之循環利息156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6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
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
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
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
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
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
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
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
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30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831元 蔡端蓉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蔡端蓉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990% 003 新臺幣 39000元 蔡端蓉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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