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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葉子維  


            施小雲  



一、
(一)債務人葉子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,626元,及如附表00
    1、002所示之利息;
(二)債務人葉子維、施小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7,115元
    ,及如附表003、004所示之利息;
(三)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葉子維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0月16日開始相繼
   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
   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
   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
    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
    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
    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
    14年1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34,862元,及其
    中本金34,626元未按期繳付。 
(二)緣債務人葉子維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1月6日開始相繼與
   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施小雲辦理附卡
    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施小雲為債務人葉子維
    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,正
    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
    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帳
    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7,981元,及其中本金57,115元未
    按期繳付。 
(三)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92,843元及
    其中本金91,74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    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
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7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01元 葉子維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28325元 葉子維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3 新臺幣7229元 葉子維、施小雲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4 新臺幣49886元 葉子維、施小雲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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