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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168號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債  務  人  陳靜儀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,9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本公司於民國(下同)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  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89
      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
      在案;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
      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
      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
     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;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
      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
      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
  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
    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
      權,合先敘明。
   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
     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、000000000000
      0000V I S A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
      新臺幣(下同)35,907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33,153元整
      (已到期之本金33,15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),
      應自11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
      中已到期之利息1,384元、違約金雜費計1,370元、分期手
     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
  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
      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    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帳務及消費繳款、契約、
      債權移轉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616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53元 陳靜儀 自民國 115 年 06月 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