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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76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債  務  人  林恩  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8,040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
    15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98計算之利
    息,暨自115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   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   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、查債務人林恩並未依約
    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
    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
    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㈢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
    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
    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
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
    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
   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㈣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
   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
    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    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
    實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