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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60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債  務  人  陳愷希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1,778元,及其中新臺幣252
    ,253元自民國(下同)115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百分之9.68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    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   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   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、查債務人陳愷希並未依
    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
    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
    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㈢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
   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
    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
    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
    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
   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㈣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
    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    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
    ,實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