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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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蘇宣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,9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蘇宣禔於民國106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
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
年10月0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568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
10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
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
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(二)緣相對人蘇宣禔於民國104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未
受償之循環利息491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00元。已結
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
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
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
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
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
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4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96元 蘇宣禔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0% 002 新臺幣66588元 蘇宣禔Z000000000CD 自民國113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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