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4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4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
債  權  人  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

債  務  人  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徐旌輔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7
   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
    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;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
    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513條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查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德
    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存在訂購咖啡豆契約關係,依契約約
    定,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115年1月20日前交貨,債
    權人付款訂金18萬元,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迄今
    未交貨,僅匯款1萬元作為部分返還訂購款,是聲請對債務
    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徐旌輔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
    訂購貨款,然據債權人提出之訂購契約書影本觀之,其上記
    載之債務人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,徐旌輔應僅為藍德
    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代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
    易有限公司對外為意思表示。公司為法人,有自己獨立之人
    格與個人不能混為一談,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
    件債權人有得向徐旌輔請求之法律依據,是本件債權債務關
    係並非存在於債權人與徐旌輔間。從而,債權人對債務人徐
    旌輔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    幣1,0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    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