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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何承芸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818,292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何承芸於民國113年10
   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,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5
    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2日止累計1,392,545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1,353,019元為本金;38,733元為利息;793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
    人何承芸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64,586元,約
    定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
   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   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   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    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   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   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2
    日止累計425,747元正未給付,其中418,003元為本金;7,74
    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    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
    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9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何承芸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8003元 何承芸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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