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5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5-15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
債 權 人 王仲池即仲泰工業社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敏守 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次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
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
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
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提出之支票退票證明,發
票人為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余敏守,又公司法人格與其
法定代理人自然人人格兩者各係獨立權利主體,又經本院於
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對債務人余敏守個人
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。」,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5月14
日提出補正狀,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對余敏守個人之債權釋明
文件,揆諸首揭規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