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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4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5-04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債  務  人  王乃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,44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本公司於民國(下同)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
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
          ,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
          二六號函核准在案;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(華
          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95
          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
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;另95
          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
          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
          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      限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
         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
          ,合先敘明。
    (二)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
         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
          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52,446元整,
          其中已到期本金47,916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47,916元
          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),應自115年4月22日起
   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
          3,615元、違約金雜費計915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
          額0元。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付命
          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帳務及消費繳款、契約、債權移
          轉文件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19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916元 王乃玉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