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4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5-04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77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陳謙
陳宥蒼
陳素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9,412元,及自民國115
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謙於民國(下同)104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,
邀同債務人陳宥蒼、陳素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
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
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4,357元,約定借款
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11年07月01日)一
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
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
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5年02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
,尚欠359,41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
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
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
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