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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93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許芷柔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9,880元,及其中新臺幣285
    ,234元,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    5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
    臺幣300元,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
   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
    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許芷柔於民國107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
          信用卡使用(VISA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         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
         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
         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        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
          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
          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
          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          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
          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
         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
          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 
    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04月02日止共計消費
          簽帳新臺幣285,234元整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
         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          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          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          款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