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4-29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邱紫嫻即邱璟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,648元,及其中新臺幣2,97
0元,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
幣300元,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
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
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
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邱紫嫻即邱璟鳳於民國094年01月07日向聲
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JCB:NO:0000-0000-0000-000
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
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
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03月29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2,970元整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款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