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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77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債  務  人  賴佳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619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
  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7619元,經債權人
      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
      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