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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17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江嬌容  
債  務  人  周均達  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208,528元,及自民國115
      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9計算之利息
      ,暨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    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
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
      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(以每月為一期)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274,711元,及自民國115
      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9計算之利息
      ,暨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    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
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
      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(以每月為一期)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