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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

債  務  人 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徐家提  
人                    
債  務  人  洪詩芸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,198,065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4
        月27日邀同債務人徐家提、洪詩芸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
        請人借款1,200萬元,並約定分二筆撥款分別為①900萬
        及②300萬元,到期日皆至108年5月3日止,並約定自借
        款日起,以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
        本息。惟債務人等因未依約清償尚欠3佰19萬5,810元,
        請求展延到期日至115年7月31日止,展延期間按月繳付
        利息,本金餘欠屆期悉數清償。詎料債務人德春國際股
        份有限公司於自114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
        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欠款,依放
        款借據、約定書、保證書、增補約據、約定書約定等,
    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即喪失期限利
        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
    (二)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
        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
        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
        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影本一份。2.約定書影本一份。3.保證書
          影本一份。4.增補約據及約定書影本各一份。5.放款
          往來交易明細表二份。6.催告通知及中華郵政掛號郵
          件收件回執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154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洪詩芸、徐家提、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三 002 新臺幣 798952元 洪詩芸、徐家提、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三 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洪詩芸、徐家提、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798952元 洪詩芸、徐家提、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