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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琮燁  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4,87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3年12
    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
    起至民國115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50,263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46,319元為本金;2,893元為利息;1,051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琮
    燁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
    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   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   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
    計98,485元正未給付,其中92,048元為本金;5,444元為利
    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4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
    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21年01月06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20日止累計68,963元正未給付,其中64,398元為本金
    ;3,572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4年02月03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21
    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78,894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
    194元為本金;4,207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4年0
    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
    起至民國121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70,521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65,468元為本金;4,060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陳琮燁
    於民國114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
    14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   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   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   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7
    8,375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422元為本金;3,453元為利息;
   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
    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4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26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
    月20日止累計78,204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199元為本金;3,
    512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八)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4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1年03
   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69,594元正未給付,其中66,037
    元為本金;2,964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8)所示之利息。(九)債務人陳琮燁於民國114年03月1
    8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至
    民國121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    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   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   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0日止累計60,785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56,634元為本金;3,558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9)所示之利息。(十)債務人陳琮燁向債權
   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
    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25日止累計110,787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145元為消
    費款;4,422元為循環利息;4,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10)所示之利息。{11}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    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    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   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    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137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319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2048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4398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4194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5468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4422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74199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66037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9 新臺幣56634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10 新臺幣102145元 陳琮燁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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