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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27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債  務  人  張雅苹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,287元,及其中新臺幣129
    ,246元,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
    臺幣300元,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
   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
    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張雅苹於民國102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
          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
          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         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
      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
         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
          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          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          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         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         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         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          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 
    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03月27日止共計消費
          簽帳新臺幣138,287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129
          ,246元為自民國102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7
          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7,952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0
          89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
          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      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          款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