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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吳焄照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7,88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吳焄照於民國112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17日止累計452,941元正未給付,其中441,964元為本
    金;10,467元為利息;5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吳焄照於民國114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0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4月17日止累計455,171元正未給付,其中440,919元為本
    金;13,460元為利息;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吳焄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2日止累計49,772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48,105元為消費款;1,167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    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115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964元 吳焄照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0919元 吳焄照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105元 吳焄照 自民國115年0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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